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2-09 阅览次数:1606 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七)
9 水质保障
9.0.1 生活饮用水箱(池)必须与其它用水的水箱(池)分开设置。
9.0.2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周围10m以内,严禁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严禁有污水管。
9.0.3 建筑物内的混凝土生活饮用水水箱(池)体,必须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严禁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的壁板、底板及顶盖。水箱(池)内衬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箱(池)与其它用水水箱(池)并列设置时,必须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严禁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必须有排水措施。
9.0.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箱(池)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9.0.5 建筑物内设置生活饮用水水箱(池)的房间,其上方的房间严禁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9.0.6 生活饮用水水箱(池)的构造和配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必须有防止昆虫爬入水箱(池)的措施;
2 进水管应在水箱(池)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严禁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4 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必须有不小于0.1m的空气隔断。
9.0.7 在二次供水管道设计中,应设计用于管道清洗、放水的阀门和防偷盗水的保护措施。
9.0.8 当生活饮用水水箱(池)内的贮水,12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必须采取水消毒处理措施。
9.0.9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必须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0 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按本规范实施验收。
10.1.2 验收程序:
1 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2 现场验收;
3 出具验收报告。
10.2 竣工资料验收
10.2.1 二次供水工程资料:
1 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建设、安装资质;
2 二次供水工程的竣工图纸、变更设计图纸;
3 批准的主体竣工验收报告;
4 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5 环保部门出具的泵房环境噪声及振动检测报告;
6 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提供无负压供水设备在额定流量运行时对周边用户用水水压无影响的报告;
7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管材、水箱(池)、涂料、水处理器等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和相关批准文件;
8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9 清洗消毒记录资料;
10 二次供水设施及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11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的铭牌(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10.3 现场验收
10.3.1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内容:
1 泵房的位置;
2 泵房排水系统;
3 泵房通风系统;
4 泵房电源;
5 泵房及周边环境;
6 设备材质;
7 设备供水参数;
8 设备显示仪表;
9 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系统;
10 设备接地等保护功能;
11 水泵机组设置;
12 水箱(池) (水箱的壁厚检验应在水箱制作的时候通知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13 阀门与管道设置;
14 消毒设备。
10.3.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0.3.3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10.3.4 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二次供水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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